新买的二手房竟欠20年取暖费,法院:更名前的陈欠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近日,一起因二手房交易产生的供热费欠费纠纷案件引发了关注。此案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一审、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尘埃落定,为二手房交易中的费用承担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也为广大购房者与卖房者敲响了法律警钟。
买的二手房欠2万余元取暖费
据办案法官介绍,2023年10月,小敏(化名)与小丽(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敏将一套二手房屋出售给小丽。同年11月,小丽顺利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然而,2024年7月,小丽在向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费用时,竟发现该房屋存在2005至2024年期间累计2万余元的基础供热费欠费,而小敏此前从未缴纳过这笔费用。
面对这笔突如其来的欠费,小丽试图与小敏协商解决,但小敏却表示,自己居住期间一直使用壁挂炉取暖,且从未收到过缴纳供热费的通知,因此拒绝补交这笔费用。无奈之下,小丽将小敏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该笔供热费款项。
案件受理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后,由法官丁文怡承办。法院认为,小丽与小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约定。合同中明确规定,房屋更名前的陈欠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在此案中,小敏作为房屋出卖人,有义务在房屋出卖前结清各项费用。小丽所缴纳的供热费,本质上是小敏与房屋供热公司之间因供热合同产生的欠款,理应由小敏承担。小丽为保证房屋正常供热先行垫付费用后,有权向小敏追偿。尽管小敏抗辩称其于2016年才取得该房屋,不应支付全部费用,但法院指出,她可就2016年前的基础供热费向相关案外人另行主张权利。
二手房买卖注意房屋欠费情况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敏向小丽支付供热费24648.96元。宣判后,小敏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例为二手房交易中的买卖双方提供了深刻的警示。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务必在合同中清晰、明确地约定房屋交付前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等)的承担主体,从源头上避免潜在的纠纷。对于购房者而言,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核查房屋的欠费情况,可通过向相关部门或物业公司查询房屋的缴费记录,全面了解房屋的财务状况,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来源:长春晚报全媒体记者 侯丹
编辑:孙懿辞
初审:梁爽
复审:曹光宇
终审:臧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