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夫妻生活要挟,上海爷叔懵了!婚前协议这一项“威力”大到超出想象→

2025-04-22 19:38:00   0人浏览

年过半百

再次遇见一位真心爱人

实在难能可贵

但对上海爷叔徐先生来说

他本以为遇到了真爱

但没想到婚后生活却一地鸡毛...


黄昏恋甜蜜开局

家人反对成耳旁风


在2018年

上海56岁的徐先生

经人介绍认识了50岁的蒋女士

结束了20多年的单身生活

两人恋爱后

蒋女士搬进了徐先生的

婚前房产居住

之后,蒋女士主动提出要领证结婚

不过,这遭到了徐先生家人的反对。徐先生的姐姐直言,蒋女士要领证,图的就是徐先生的房子!



一边是女儿和姐姐的苦劝

一边是信誓旦旦

表示“不要房产”的蒋女士

热恋中的徐先生选择相信爱情

并直言“不认女儿”

就这样,2019年

徐先生在与女儿断绝往来后

与蒋女士领了结婚证


为“幸福”签居住权协议

婚后生活急转直下


徐先生说,婚后第三年蒋女士突然提出,要在房产证上登记居住权,并以拒绝夫妻生活作为要挟“我想要跟她性生活,他就是强迫我一定要答应她办理居住权这个事情,否则的话她就是不给我性生活,那我这个人20多年一直单身的,哪经得起她诱惑,对吧。”


徐先生无奈

最终在房产交易中心

为蒋女士办理了居住权登记

并将居住权期限设定为终身

徐先生说,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拿到居住权后,蒋女士就此翻脸:往饭菜里扔徐先生忌口的食材、时不时与徐先生发生争吵,还不让他好好休息……


2022年9月,徐先生无奈搬到客厅睡沙发,而蒋女士则睡在卧室。徐先生说,即便如此,日常生活中,蒋女士还曾有泼水、辱骂他的情况。


半年后,徐先生忍无可忍,起诉离婚。两人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于2024年7月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后反被起诉!

法院:她有权住到身故


原以为离婚就能“脱离苦海

没想到,已经搬走的蒋女士

很快又起诉了徐先生!

↓↓↓

在起诉书中

蒋女士要求搬回

徐先生家的卧室居住

并禁止徐先生

晚8点到早8点进入卧室


这下,徐先生彻底怒了

要知道

今年已经60多岁的徐先生

经济条件也并不好

——家里只有一室一厅

把唯一的16平米的主卧

给蒋女士居住

就意味着自己只能住到通风不好

没有采光且只有7平米的客厅


在徐先生看来,这相当于“鸠占鹊巢”。而更让徐先生和家人没想到的是,一审法院支持了蒋女士的诉请。法院认为,双方在办理居住权登记时并未约定居住使用部位,后二人因矛盾长期分开居住,形成原告住卧室、被告住客厅的实际状况,徐先生在离婚纠纷中书面作出承诺按当时条件居住,实际是对二人居住使用部位进行明确约定,双方均应恪守承诺。

那么,判决书提及的“书面承诺”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蒋女士在庭审时,拿出了一份由徐先生亲自写下的承诺书,落款日期就在两人离婚当天。承诺书上,徐先生同意“按现条件居住,防止双方仍住一房”,也就是他住客厅,蒋女士住卧室。

到底什么是居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而根据徐先生与蒋女士签订的合同,蒋女士的居住期限为“终身”,这就意味着蒋女士直至身故,都有权居住在徐先生的这套房子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买卖不破居住权。即便徐先生之后想把房子卖掉,下家也无权赶走蒋女士!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副教授吴一鸣表示:“居住权人像长在这个房子上一样,对于房屋的所有权人而言,这确实是很大的影响,因为你将来卖房子,其实这样的房子没人愿意买。”


后援律师张玉霞指出,徐先生此前显然轻视了居住权的“威力”:“民法典对于房屋的物权可以设定居住权之后,很多人会觉得这挺好的,因为它不损害到我的所有权,和产权份额无关,所以就非常容易掉以轻心,觉得居住权没什么。但实践中,其实居住权是一个很重要的权利,而且可能会影响到产权人的实体处分。”


银发再婚遇坑

这些法律风险必须警惕!


1、婚前务必明确财产约定,必要时办理公证;


2、设立居住权需谨慎,可约定“附条件 / 附期限”条款;


3、重大决策前多听子女意见,避免因面子或感情埋下隐患。


愿每个老人都能老有所居

别让“黄昏恋”变成“黄昏劫”

你认为法院判决是否合理?

老年人再婚该如何保护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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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案件聚焦(记者:俞欣怡)

转自:新闻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