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节特辑│法治护佑 师者心安

今天,是我国第41个教师节。《检察日报》特别推出贵州、四川两地检察官通过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职责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案例故事,展现检察机关聚焦教育领域民生关切,以法治力量驱散维权阴霾,让教育工作者安心从教、暖心育人的生动实践。同时,以案释法,为广大教师送上“法治礼包”,祝老师们节日快乐!
孕期请假引争议
幼教老师“丢饭碗”
检察机关依法抗诉 人事关系恢复了
因孕期请假与单位发生争议而被停薪和终止人事关系,为讨回公道,李某先后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但均未获得支持。转机出现在她申请检察监督后——经贵州省检察院依法抗诉,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再审改判:恢复人事关系,并由单位向李某补发2万余元。
李某为何会因怀孕请假被停薪甚至丢了饭碗?提起诉讼后,她缘何屡遭败诉?检察机关如何通过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职责最终使裁判结果发生逆转?记者近日走进贵州省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调查采访。
请假引发争议
孕期遭遇停薪“解聘”
李某是某幼儿园教师,其丈夫在国外工作。2019年暑假,李某请假出国探亲。同年8月24日,发现自己怀孕的李某以孕期身体不适、医生建议卧床休息为由,向单位请假一周,获得批准。
一周时间转眼过去。休假期满,李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就继续请假事宜与单位沟通。李某表示,根据医院的诊断,为预防流产,她需要再休息一段时间。幼儿园则认为,长时间请假需要呈报主管部门批准,且李某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等资料没有中文翻译和权威认证等,无从考证其真实性,并3次以微信方式通知李某其已超过请假期限,应立即返回单位上班,否则将承担旷工的后果。李某因身体原因,仍未返回单位上班。
2019年10月初,幼儿园经报主管部门同意,停发了李某的工资待遇。11月初,李某在国外某医院复查身体,确认妊娠17周,胎儿发育异常,并做了引产手术。2020年初,全球新冠疫情暴发,李某被滞留国外,一直未能返回单位上班。2020年4月30日,幼儿园经报主管部门同意,终止了与李某的人事关系。
诉求屡被驳回
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
2021年5月,回国后的李某经过劳动仲裁后,因对仲裁裁决不服,以幼儿园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诉请恢复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其自2019年10月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工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仍未到岗,而且在幼儿园对其停发工资以至于终止人事关系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仍没有积极完善请假手续并获批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孕期胎儿发育异常,缺少医疗机构要求卧床休息的意见建议,最终导致其因连续旷工15日以上被解除人事关系,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先后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李某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当地检察院经审查后,向贵州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贵州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审阅案卷的基础上,分别听取了李某、幼儿园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幼儿园及其主管部门认为,李某虽然提交了相关诊断材料和请假条,但无法核实材料的真实性,请假条也没有明确请假期限。虽然李某后来的确发生引产,但这不能说明其前期请假就是合理的。在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李某长期不上班,不利于单位管理。李某则坚持认为,自己请假的理由充分合理。
承办检察官再次仔细审阅了一审、二审卷宗,发现幼儿园对李某停发工资的文件载明:2019年10月停发李某的工资待遇,待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请假材料、完善请假手续后,再按规定给予补发。检察官还了解到,二审期间,李某提交了翻译成中文的医疗报告公证书、医疗报告经外交部领事认证书、机票等证据,证明其怀孕的状况、请假的真实原因等。但双方在沟通请假事宜时,由于国内外存在时差,加之双方都不够理性,产生严重分歧。
抗诉促改判
恢复人事关系并酌情补偿
“2020年4月30日,幼儿园终止了与李某的人事关系,此前李某仍属于该幼儿园职工。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李某确实在国外因胎儿发育异常,做了引产手术。根据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因此,即使幼儿园后来终止了双方的人事关系,李某主张补发2019年10月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工资也应得到支持。”承办检察官表示。
检察官进一步解释:“幼儿园告知李某无法批假的原因,主要是李某提供的诊断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无从考证。停发工资的原因也主要是李某的请假手续不完善。但二审中,李某提交了经翻译公证、大使馆认证的医疗报告,病历号、社保号均一致,内容也与李某之前在请假时提供的内容一致,印证了李某请假原因的真实性。该证据与请假事由密切相关,与案件主要事实也密切相关,二审法院不予采信这部分证据确属不当。同时,李某在完成引产手术后未能及时返岗,是受全球暴发新冠疫情的客观因素影响。”
2024年7月,贵州省检察院依法向贵州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恢复李某与幼儿园之间的人事关系。但因李某未能及时返回单位上班,存在一定过错,酌情由其所在幼儿园支付李某自2019年10月起至2021年5月期间的工资及相关生活费用共计2万余元。
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教师是身份特殊的劳动者,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等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孕期女教师的权益保护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还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非常全面,对于构建友好生育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就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学校等教育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强化法律意识,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员工的合法权益。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作为一名教师,也应树立法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既要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管理制度。教师与单位发生争议时,要坚持理性平和沟通,依法办事,争取单位的理解与支持,形成和谐有序的劳动人事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贵州省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 欧阳大苏)
诉讼超时效,退休教师维权难
检察和解化干戈
自垫的社保费拿回来了
“钱已经到账了,十多年的心事总算解决了,我也可以安心养老了!”近日,退休教师石某来到四川省长宁县检察院向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促成和解,破解了他多年追索社保金无果的困局,让他拿回了自行垫付的社保费用。
十年隐痛
主张权利遭遇困局
2007年3月,石某受聘于长宁县某公办中学担任代课教师。2007年3月至2016年12月的部分时段,该中学没有充分保障聘用人员的社保权益,未依法为石某缴纳社保费。为确保不断缴,石某只好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行缴纳了该时段的社保费4.5万元。
2023年1月,石某退休后,要求学校返还垫付费用遭到拒绝。提出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后,石某起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以其“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支持。四川省高级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石某向宜宾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今年3月26日,宜宾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由长宁县检察院协助办理。长宁县检察院民事检察办案团队经深入调查发现,该中学在石某任职时间段内应当依法履行为其缴纳社保费的义务但未履行,确有一定过错。而石某在任职期间未能及时对自己垫付社保费主张权利,属于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承办检察官全面了解案情后认为,石某请求案涉中学支付其垫付的社保费的诉请的确超过了三年诉讼时效,法院裁判并无不当,检察机关依法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我们在询问石某时了解到,他认为自己属于学校的聘用人员,处于弱势地位,在职时未能及时主张权利确因存在多重顾虑。”承办检察官介绍,“石某虽然是代课教师,但也是劳动者,是教师队伍中的一员,享受社保待遇是其基本权利,我们不应对其正当权益置之不理。”
检察破冰
“和解五法”化法结
当民生权益的“活需求”进入法律程序的“死胡同”时,长宁县检察院民事检察办案团队及时转变办案思路,决定适用“和解五法”,即“背靠背”法、“并案化解”法、“利益平衡”法、“情义融化”法、“借力化解”法,尝试以民事检察和解破局。
一方面,在全面掌握案件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团队成员分别对接石某与学校方,充分了解双方意愿,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引入第三方力量,邀请石某的亲朋好友、单位同事、人民调解员等参与和解工作,合力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促进互谅互让。
另一方面,承办检察官从双方利益平衡点出发,组织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帮助双方分析利弊。在通过释法说理让石某充分了解判决依据、认识到未及时主张权利存在不当的同时,加强与学校方的积极沟通,为石某争取合理补偿,并兼顾学校情况,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帮助学校协调解决资金支出问题。
听证解纷
多元共治促和解

2025年6月16日,长宁县检察院召开听证会,促成石某和学校达成和解协议。
在充分走访、释法后,6月16日,长宁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并邀请擅长办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律师、有丰富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听证员,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
“咱们要讲法律也要讲情理,虽然石某没有及时主张权利,但也要考虑到他在学校工作了16年,为教育事业付出了心血。学校有实际困难,今天各主管部门都在,我们一起商量一个解决办法。”承办检察官说道。
“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没有支持石某的诉讼请求,但学校的确存在长期没履行法定义务的问题,建议补偿方案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要注重合理性。”人民监督员表示。
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就学校未缴纳石某社保费的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均认可石某在2007年至2016年间自行垫付社保费的事实,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石某和某中学当场签订和解协议:由学校一次性补偿石某所垫费用的95%,不足部分和其他损失由石某自行承担。次月,石某收到了相关款项。
结合在办理该案中发现的问题,长宁县检察院积极推动县人社局、民政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出台《建立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共享机制》,要求各成员单位加强协作,定期反馈各类数据,规范流程、强化监管。此外,对长宁县聘用制教师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摸底排查,从源头防范同类纠纷,保障更多聘用制教师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相关职能部门已依托上述机制帮助长宁县20余名聘用制教师解决了社保缴纳不规范问题,消除了风险隐患。
让法治阳光照亮每个讲台
在石某申请监督案中,石某受聘的学校长达9年未为其缴纳社保费,而石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导致胜诉权因超过时效而自然丧失。但诉讼时效的立法原意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非否定实体权利。检察机关未简单以不支持监督申请结案,而是灵活运用“和解五法”帮助石某破解维权困局。
石某退休前是一名聘用制代课教师,是教师队伍中的一员,也是一名普通劳动者,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当其合法权益受损时,怎样做才是及时、有效维权?一是收集证据。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材料。若未签订书面合同,可凭工作证、考勤表、同事证言等证明劳动关系;二是协商与投诉。先与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理性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介入调查并督促学校整改;三是寻求法律途径。可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满,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在诉讼维权的过程中,如对裁判结果不服,申请再审亦被驳回,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只有让教师真正感受到职业尊严和法律保障,才能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检察机关会协同相关单位,在法治框架内探寻教师权益保障最优解,让法治阳光照亮每个讲台。
(四川省长宁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牟朝勇)
普法小贴士
▶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教师该如何维权?
一是向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二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教师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民办学校任教,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检察日报 丁艳红 曹颖频 李霜霜 张羽)